(一)绿色工厂
1.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,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,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;
2.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(有效期内);
3.申报企业按照行业类型,对照绿色工厂相关评价标准(国家层面绿色工厂评价标准清单(2024年度),实时更新)开展评价,其他行业按照《绿色工厂评价通则》(GB/T 36132-2018)进行评价。
(二)绿色工业园区
1.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,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、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,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,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%;推荐的园区应为工业基础好、基础设施完善、绿色制造水平高、绿色工厂数量多的工业园区;
2.推荐至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的须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;
3.绿色工业园区创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《暂行办法》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。
(三)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
1.注册地和实际生产(经营)场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,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,是行业影响力大、经营实力雄厚、产业链完整、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、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,积极创建绿色工厂;
2.申报企业按照行业类型,对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(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,2023年7月更新)进行评价,其他行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《暂行办法》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。